一、考试违纪 学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属考试违纪: 1.迟到; 2.将非考试必备物品带入试场; 3.答卷中途擅自离开试场; 4.无故拖延交卷时间; 5.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; 6.要求监考教师解释题意或判断其答案正误; 7.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,无故或借故与监考教师争吵; 8.有妨碍考试进行的其它言行。 二、考试作弊 学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均属考试作弊: 1. 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并且开机,有偷看书本、笔记本、夹带的纸条或其他写有与试题有关内容的东西; 2.偷看临近同学考卷; 3.有意摊开自己的试卷,为偷看者提供方便; 4.互相传递纸条; 5.互换试卷; 6.请人替考或替考; 7.考试违纪两次及两次以上; 8.在考试时间内用手势、口头或其他方式告诉他人答案; 9.擅自将非考试必备物品带入试场,并拒不将其放在指定地方; 10.考试结束后,若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,或由他人检举揭发有作弊行为者,一经查实,亦以作弊论处; 11.犯有其他作弊行为,均由主监考会同其它监考教师认定,报总主考和教务处处理。 三、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 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要遵照下述程序办理: 首先由试场监考立即书面陈述违纪、作弊事实,报所属系(部)总主考认定违纪作弊的性质,提出处理意见,报教务处备案审定后由学生处在24小时内张榜公布。 四、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对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,要严格按以下规定严肃处理。 1.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(1)对违纪学生,监考教师应视其情节轻重,提出警告、批评,直至取消考试资格,予以行政处分; (2)对中途擅自离开试场者,按已交卷处理; (3)无故拖延交卷时间,监考教师可拒绝接收其试卷; (4)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,攻击谩骂监考教师,影响考试正常进行,要从严处理。取消其考试资格,并予以记过以上处分,直至勒令退学; (5)在试场中有妨碍考试正常进行的言行并造成不良影响者,应中止其考试,并予以警告以上行政处分。 2.对作弊行为的处分 (1)凡考试作弊的学生,该门课程成绩为“0”分,(不实行学分制的年级、专业,取消一次补考机会); (2)凡考试作弊的学生,取消该年度一切评奖、评优资格; (3)凡考试作弊的学生,必须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;累计两次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传递纸条、互换试卷,双方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替考者、被替者均予以勒令退学处分; (4)学生干部有作弊行为参与作弊,不仅要按规定予以处分,而且要撤消其学生干部的职务;学生党员、团员有作弊行为者不仅要予以行政处分,而且要予以党、团内处分; (5)因监考教师发现其有作弊行为并上报而对监考教师进行辱骂、无礼取闹,甚至打击报复者,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学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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